(資料圖片)
圖源:Unsplash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修訂后的《暫行規定》共13條,明確表示禁止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修訂后的《暫行規定》較原版增加4條,并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制定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適用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標(第三條)。
二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增加相關行業限制。明確禁止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第五條)。
三是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申報時應進行自我評估,提交關于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項意見(第七條、第八條)。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其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第九條)。
此前,2021年11月北交所發布的《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告1—9條 “行業相關要求”明確:發行人不得屬于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等業務的企業。
推薦閱讀